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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独生子女护理假”为何落地难
2019-01-10 23:34 余明辉 钱江晚报

前不久,内蒙古自治区公布最新修订的《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》,提出独生子女每年可获20日陪护假。自2016年以来,河南、福建、广西等省(区、市)先后以地方立法或行政规章的形式明确了独生子女享有护理假权益。今年7月底,最早出台护理假的河南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,将独生子女护理假从原来的“不超过二十日”改为“不少于二十日”,力度之大被不少人点赞。但记者近期在河南多家企事业单位调查发现,该政策在河南实施两年多以来,由于缺乏激励与监督,能带薪享受护理假的职工并不多。

所谓独生子女护理假,是指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间,用人单位应给予的假期,且不得扣减陪护期间的工资、津贴与奖金等福利。护理假可以缓解独生子女在照顾老人和工作两难选择中的压力,也能帮助他们尽尽孝心,体现出政策背后的温暖。

无疑,“独生子女照料假”让“百善孝为先”变得更加可行和更进一步。此前不管是就舆论反应,还是媒体报道,对这样的制度落地,都难掩欢喜的心情——“独生子女护理假”越来越多进入地方“法眼”,说明更多地方在给予老人福利方面越来越重视,无疑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,对家庭、社会、老人、孩子,都称得上是一个政策的“大红包”。不过,对于这样的美好政策,当时就有舆论不无担忧地指出,“独生子女照料假”虽然初衷美好,也不乏善意,但要最终落地实施,恐怕并非易事。现在从河南等地的实践调查结果看,不想这样的担忧变成某种现实,令人遗憾。

稍稍研究不难发现,影响“独生子女照料假”有效落地的因素根本上无外乎这样两个方面:一是执行不力。目前,我国一些用工单位在总体上还处于强势地位,面对要带薪休年假还是要饭碗,很多劳动者都会无奈选择后者,劳动者缺乏对等公平的博弈机会。而这背后,则凸显出我们劳动维权执法、司法还不够有力的残酷现实。道理很简单,如果有强有力的执法护航做后盾,即便资强劳弱,劳动者也会获得相应的起码带薪休假权力。但现实似乎给出了相反的答案。

二是缺乏“独生子女照料假”的合理社会分摊机制,仅靠企业个体难以承担。目前,不少企业等用工者千方百计不落实各种带薪休假,是为了降低运营成本、维持正常运转不得不采取的下策。这也意味着,要想确保劳动者“独生子女照料假”等带薪年假权利,不能把落实成本等都让企业一方承担,而是政府等方面要通过减税、减费等综合优惠政策和措施,创造条件、助力企业不折不扣落实年假制度。

良法还需善治。积极制定并最终设立“独生子女护理假”,本是弘扬社会价值、鼓励子女尽孝的善事,但对相关部门、劳动者等来说,要让这一政策利好真正切实落地,好事做好,并尽快惠及尽可能多的人群,有关方面还需拿出切实的诚意,积极配套更多措施,付出更多努力,提升这一政策的执行力。比如,积极采取措施,加强相关劳动执法,让相关带薪休假等劳动权利保护政策尽可能不折不扣地完善;加快税收改革、简政放权等,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等,给企业落实“独生子女护理假”更多财力底气等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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