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的《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》于2018年7月22日正式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初审,9月20日审议通过,于12月1日起施行。这部《条例》引人关注之处在于其明确规定了“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,老年人有权拒绝”,此规定被诸多媒体解读为“立法禁止啃老”,继而引发舆论关注。
在立法禁止啃老这条路上,河北不是第一个,江苏省早在2011年就有类似规定,此后吉林、浙江、山东等地也出台过类似的条例。而几乎每一次出现,都会形成巨大争议。
新《条例》之所以引发外界的普遍关注,就在于其中明确规定了“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,老年人有权拒绝”。《条例》规定本身没有问题,但是在媒体的报道,尤其是一些网站、自媒体的“标题党”现象中,却被误读为地方政府“立法禁止啃老”,进而引发了公众不小的误解。
“立法向啃老说不”和“立法禁止啃老”,看上去是一回事,但实际上并不是。年轻人“啃老”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,更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,如果把上述两者混为一谈,很容易造成公众在理解上的偏差,进而让《条例》本身被质疑,也就削弱了地方立法的权威性,影响了法规条例的落实和执行。
“立法向啃老说不”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,那就是已成年子女的“啃老”行为遭到了老人的反对,也就是在老人反对“被啃老”的前提下,法律可以站在老人的一边为老人权益撑腰。反过来说,如果有老人家庭条件很好,而子女工作不如意,经济条件不好,所以老人自愿资助子女把生活过得好一些,这是国家法律所不反对的。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一些媒体把“立法向啃老说不”解读为“立法禁止啃老”是错误的原因。
“啃老”是法律问题,但更多的还是一种道德问题,尤其是每家的情况都不尽相同,如果法律“一刀切”地禁止年轻人“啃老”,一方面在法规条例的落实上成了“不可能完成的任务”,最终导致条例成了空文,流于形式;另一方面,也未必会得到百姓的认可与支持,成了一种“出力不讨好”,这显然是与地方政府立法原则相背离的。
地方政府以立法的方式向“啃老”说不,就像当年的“常回家看看”入法一样,更多的意义在于一种价值引领,一则告诉那些正在“啃老”或准备“啃老”的年轻人,这种行为是为社会道德与国家法律所不容的;二则是告诉“被啃老”的父母,如果自己不愿意子女“啃老”,那么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子女“说不”,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。尽管在现实生活中,真的和子女因为“啃老”问题而诉诸法律、对簿公堂的肯定少之又少,但是这样的法律保障,却不能缺席。
“啃老”现象的发生是有着深层次的社会原因的,仅靠道德或仅靠法律,都难以很好地解决问题。如果说以前主要靠道德的自我调整的话,那么随着越来越多地方开始以条例的方式对“啃老”立法,也就意味着开始借助法治的力量来予以引导和规范,这当然是值得肯定与期待的。